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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5月19日讯(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洪金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过仍有部分学生在未满16周岁的情况下骑电动车,并造成事故。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
少年超速酿事故 4人受伤3车受损
(资料图片)
去年,15岁的小明(化名)驾驶一辆电动车,载着同学小强(化名)在鲤城区兴贤路段超速行驶。行驶过程中,为避让邓某违规停放的小轿车,小明与傅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明、小强、傅某、傅某所载的林某等人受伤,三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傅某承担次要责任,小强、林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傅某、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医药费1万多元。
事发后,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傅某和林某分别起诉至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明及其监护人,邓某和违停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判决
监护人赔偿70% 安全意识应从小抓起
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小明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邓某、傅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小明系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明的父母赔偿傅某各项损失计11494元,赔偿林某各项损失计3191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相关费用。
承办法官提醒,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属于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将承担责任。生命安全不容忽视,安全意识更应从小抓起。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较弱,若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仅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带来危险,也会对他人形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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